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资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资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是与补贴合作还是与农民合作?你怎么看?
本人2003年春组织成立了湖北第一家农民自己的产业服务组织一一郭家湾村柑桔产业协会,90%柑农都自愿入会,统一购农资,价格比市场价便宜10%以上;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防治病虫,节约农药,效果又更好;接着农民自愿入股办了柑桔打蜡加工场,提高销售价值和市场。农民真心欢迎,因为都从中受益了。本来是准备注册合作社,但合作社法还没出台,工商局不受理,只能在民政局注册成立协会,年底省民政厅专门在我区开了推介会。2006年合作社法出台后才转为合作社,但并没有申请补贴。
但现在确实有部分合作社实际并没有农民入股,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社,只为补贴而生,相信这种情况会逐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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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合作社是与补贴合作还是与农民合作?
从合作社法的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法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然合作社应该是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组织,合作社当然是与农民合作。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真正农民办的合作社却基本上拿不到补贴,反而一些城市资本、工商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获得了大量的政府补贴,甚至可以说,那些拿到补贴的合作社基本上以与补贴合作而成立的。
这里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合作社注册的条件是成员农民占比不低于80%,也就是说合作社成员允许一部分非农民自然人和组织,因此就有农业企业或者是非农人士看到了合作社补贴的空间,于是随便找几个农民身份证就能成立合作社。
这一条从法律本意上来讲,允许非农进入合作社,是希望有资本或者是能人加入合作社,利用资本或者能人的***,带动合作社更好发展,从而带动农民致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没有一套机制保障,成了被利用的漏洞。
“先富带后富”没有一套有效的机制约束是不可能实现的,只会富者越富,而穷人越穷。
一哥“合作社人说合作社事”之――莫让“合作”失了味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组建的,是农民自己的合作互助企业。其功能涵盖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信用、服务、消费、餐饮、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各个层面,因地而异。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必须按照“***为我、我为***”的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 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运转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做到“五有”――有牌子(营业执照)、有场地(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返利、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在当前形势下有以下几种误区。
一是把社会企业、种粮大户流转土地搞的规模种植类企业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只收土地流转金,没有真正参与其中。
二是村委或是其他社会组织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一定范围的服务、优惠,未真正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三是为争取各类扶持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
这些“合作社”多数是为了***各类补帖、项目扶持资金而组建并组织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没有了上级扶持资金,多数难以维系,人走社息、土地撂荒,由扶持农民变成坑农害农。
针对这些“合作社”的各类扶持资金问题,建议一是顶层设计时整合各类扶持资金,避免政出多口、钱经多手、重复申报;二是项目申批“主审(人、单位)”终身负责制;三是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监督、担责***取“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表决,杜绝农民合作社无农民参与、无合作实际的“***、伪合作社”骗(套)取国家各类扶持资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资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资金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