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代表有什么作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代表有什么作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作用?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1.作为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是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如我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依法组成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因此,应符合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并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3.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社法人被视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具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且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据成员意见,只设立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须设理事长一名,因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长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不是有绝对控制?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对合作社没有绝对的控制权。
因为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民按自愿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的,合作社社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法人代表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社章规定选举产生。
合作社的最高权利属于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法人代表按社章规定的职权行使权力,所以,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没有对合作社的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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