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以谁为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以谁为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合作社的主体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市场主体类型?
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属于较为特别的法人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吗?
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地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行使法***利,独立开展诉讼应诉等法律活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用人单位么?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用人单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具有一定的从业人员,才可以从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招聘聘用,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成为了用人单位,招用从业人员,才可以从事农村股份纪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合作社是与补贴合作还是与农民合作?你怎么看?
本人2003年春组织成立了湖北第一家农民自己的产业服务组织一一郭家湾村柑桔产业协会,90%柑农都自愿入会,统一购农资,价格比市场价便宜10%以上;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防治病虫,节约农药,效果又更好;接着农民自愿入股办了柑桔打蜡加工场,提高销售价值和市场。农民真心欢迎,因为都从中受益了。本来是准备注册合作社,但合作社法还没出台,工商局不受理,只能在民政局注册成立协会,年底省民政厅专门在我区开了推介会。2006年合作社法出台后才转为合作社,但并没有申请补贴。
但现在确实有部分合作社实际并没有农民入股,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社,只为补贴而生,相信这种情况会逐步改变。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合作社是与补贴合作还是与农民合作?
从合作社法的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法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然合作社应该是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组织,合作社当然是与农民合作。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真正农民办的合作社却[_a***_]上拿不到补贴,反而一些城市资本、工商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获得了大量的政府补贴,甚至可以说,那些拿到补贴的合作社基本上以与补贴合作而成立的。
这里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合作社注册的条件是成员农民占比不低于80%,也就是说合作社成员允许一部分非农民自然人和组织,因此就有农业企业或者是非农人士看到了合作社补贴的空间,于是随便找几个农民身份证就能成立合作社。
这一条从法律本意上来讲,允许非农进入合作社,是希望有资本或者是能人加入合作社,利用资本或者能人的***,带动合作社更好发展,从而带动农民致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没有一套机制保障,成了被利用的漏洞。
“先富带后富”没有一套有效的机制约束是不可能实现的,只会富者越富,而穷人越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以谁为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以谁为主体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