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
社员主体资格是社员权成立和合作社各项制度构建的基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遵从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主体资格做出刻画,从而将我国法上的社员主体类型化为三种情形。
在各具体资格限制问题上,合作社法作出了一些努力,然而仍有待完善之处,不仅资格认定标准需要重新审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也应取消或修正。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农村四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四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包括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等,这里主要指种养大户,是指以种养业为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在自由责任地基础上通过租用村内其他农户家庭的土地,扩大种养规模,在地缘基础上“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化经营单位,具有法人性质,和专业大户相比,虽然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但是其产业链较长,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并非简单的从事初级的农产品生产。这种模式集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为一体,可以涵盖到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特点就是商品化水平较高,生产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生产效率极高。
3.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之间通过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或者其他生产资料***取一定合作方式的经营联合体。这种模式是一种互助性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规模更大,专业化水平更高,与市场的结合程度也更高,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经营体,也就是“抱团取暖”。特点是分工明确,从生产、加工到销售都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其生产效率也因此得到提高。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经营的内容,可以涵盖到整个产业链条,从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仓储、物流运输、销售甚至科研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都比较高,通常与农户的合作社模式主要有“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能带动农户的发展,甚至带动一个区域的特色农产品的发展。
村级基层供销社成立标准?
村级供销社标准
1、在有条件的行政村,由县(市)供销社、经营服务实力强的基层社、为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牵头组建村级供销合作社。
2、村级供销合作社以农民社员为主体,实行集体所有制或公司制形式,县供销社、基层社和社属企业等社有资本占股一般不超过40%,负责人优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担任。
3、村级供销合作社应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4、有不低于100㎡的固定办公及经营服务场所、[_a***_],有明确的村级供销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
5、村级供销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主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