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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集体合同制工人待遇如何?
现在已经打破了企业用工性质,无论是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其用工都实行了全员合同制。
供销合作社属于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职工以国有企业中的职工,没有因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其待遇取决于企业效益、合同约定、工作环境及工作性质。
农村经济合作社股民是怎祥界定的?你怎么看?
您好,《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是社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1、***、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3、被判处徒刑的***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共有8类人员被明确为法定社员。
除这8类人员外,根据第十九条: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我是感受农村生活的大学生,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农村经济合作社股民是怎样界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
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
1958年8月***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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