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农村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村合作社与合伙的区别?
(1)成员构成及其在组织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人成员,组织的存亡不受某一社员的加入或退出影响;而合伙企业不得有法人成员,其存亡则受任何一名合伙人的去留的影响;
(2)财产所有性质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归合作社所有,是法人财产性质;而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可灵活且相对独立的出资;
(3)责任形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法律人格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则不具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有什么用?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区别于一般农民合作社的农村集体资产经济组织。
它是由行政主导推动具有天然合法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社员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构成,“身份入社,限制退出”,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
从外部组织保障上来看,地方***是领导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的责任主体。作为重要责任主体的县级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提供[_a***_]合作社业务的专业***。乡镇党委***负责指导、监督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作过程,将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纳入乡镇党委***中心工作,强化知识宣传、业绩考核,确保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有效运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性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