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买卖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买卖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些什?
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经营服务活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 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买卖政府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提供保管箱业务; 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的经营范围是: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银行卡业务; 代理代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有小改变,所更改的内容,意味着将要向城市进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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