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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您好,关于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有效的问题,之前那位名叫“财经那么些事”的朋友已经说了,结论就是企业之间借贷无效。
具体法规他也列举了: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也非常明确地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此外我再进一步解释一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效力应当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但是并不因为他无效就丧失了返还本金的权利,只是对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借出方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当事人应当将合同恢复至未履行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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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定为有效,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故企业之间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
一、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关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应该是不存在争议的,即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也非常明确地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企业之间借款不还怎么办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即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我国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企业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应当知道企业之间借款不还怎么办,如果无力自行解决,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协助解决比较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和民营企业合作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和民营企业合作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