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4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4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有哪些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成员的资格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下,允许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广机构、科技协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这样,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提高经营水平,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权力机关,它由全体成员组成。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投票等表决方式,集体行使权力,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修改章程。
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③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⑥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⑦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⑧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业合作社包含养殖和种植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每年都有哪几个会?
成员大会行使自己权力的形式就是召开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个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召开会议的次数,并写入章程。这种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成员大会,称之为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是成员大会行使权力的最主要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理事长和理事会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定义:我国在《[_a***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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