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哪个部门监督?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具体的工作机构一般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一般是经管司(局、处、站)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多个合作社联合起来的组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一合作社发展规模小、经营实力弱、市场竞争力有限等问题: 1.联合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上,可以更好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争取对外谈判的主动,让社员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其经营规模和效益是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企及的。 2.联合社克服合作社难以适应大市场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一些产业的问题,携手联合,实现二次合作,有效避免恶性竞争。 3. 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个合作社因势单力薄难解决的问题,满足社员对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如扩大农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直销功能;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实现加工增值功能;开展信用合作,实现资金互助功能等。 联合社的主要形式有: 1、同业型,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的联合社。 2、同域型,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建的联合社。 3、同项型,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为开展某项服务活动组建的联合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