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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房子属于谁?
属村民集体所有。农村合作社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部分村民或全部村民集体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乡村振兴,脱贫致富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其房子是用于开展经济活动的场所。是村委和村民集资建设的。因此,农村合作社的房子属集体所有。
答农村合作社,也是原来的供销合作社,那时属于国营性质,是国家在农村的一种商业机构,当时是计划经济,各种物资都需票据供应,是服务农村老百姓最基层供应单位,每个公社(乡丿都会有几个点服务于群众,开始的房子是没收地主的,后来也建了部分门店,但房子的产权属于各县供销社,
农业合作社收到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怎么核算,求详细解答,谢谢?
不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得拆分给成员,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但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
国家为引导、鼓励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合作社一定财政扶持资金。为确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作社除要建立国家扶持资金管理机制外,还要正确核算国家扶持资金的走向。
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使用时,如用于不形成资产的开支,例如:开展信息收集、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如按规定用扶持补助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则在冲减专项应付款的同时,增加“专项基金”。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及收到他人捐赠,构成专项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项基金应在盈余分配之前,按合作社现有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入成员账户,据此作为剩余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国家财政扶持补助资金,是针对合作社这个特定主体的,其扶持对象为全体成员,在个别成员退社及合作社破产、倒闭时,不能用于分配。
农业合作社用自己的和用别人的有什么区别?
当下中国没有农业合作社,只有农民合作社,一字只差,千里之别,农业合作社应是某一类农产品的生产,仓储,加工,运输,销售以及服务者的横向联合,是土地,[_a***_],技术,人才,装备等要素的联合,你是农场主,商家会找你下订单,种植服务商会找你解决收与种的问题,植保,施肥问题,\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为主体(85%),一人一票制,拿一千万和拿一千元,表决权一样,不利于人才和资本的进入,限制了各生产及服务环节的合作,所以大部分都是空壳,少数拿到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形成了资产,还在运作,你问用自已和用他人的有何区别?正是发现了本质问题,即农民合作社产权不清,责权利不统一,法人治理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你产生疑惑的根源。是不是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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