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是理事长和监事长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是两个不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也不一样。供销社实行三会制度,即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是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监事长是监事会主要负责人,两者均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理事会工作,监事长负责监事会工作,对供销社业务经营、资产管理、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两者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兼任监事。理事长,通常是指“一个人民团体”或“非营利组织”的“协会”名义或实质上的领导者。
2:职位不同。
3:职责不同。
4:依据不同。
5:权利和义务不同。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谯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谯城区人民***和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25号)要求,市、县两级联合社要全面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区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两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怎么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