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立法规定背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立法规定背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政策有啥区别?
概念区别
家庭农场:
这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来的概念,主要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土地有一定的规模要求,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生产组织。这是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简单点说,家庭农场就是有一定土地规模的农场主,平时自己经营,农忙时节可以临时雇一些人来帮忙。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6年立法规范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具有相同生产和服务需要的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营组织。它是众多农户和家庭农场联合在一起的组织,家庭农场可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技术、农机、销售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出资不需要经过专门的验资程序,成本很低,简便宜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
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是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同时也指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
但从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其一,从法律规范的起源看,法律最初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是首次***用“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后来,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发展到“***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农村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体,相应地形成了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名称变了,而且不少地方并未成立乡(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范围基本未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未变。
其二,农村改革后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再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立法实践经验。依法成立的乡镇企业可以适用乡镇企业法,按照其组织形式,还分别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乡镇集体企业投资设立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联营的,新设企业和联营形成的资产仍归集体所有,属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其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一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发展股份合作而建立的,实践中主要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而形成的;有的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以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另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还有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四,从立法实践看,规范的对象也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到此,[_a***_]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立法规定背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立法规定背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