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目前合作社法的缺点,以及合作社法修订前后比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合作社法的介绍
- 2、合作社跟公司的区别
- 3、合作社法人代表的风险
- 4、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 5、新型农村合作社是怎样的?
-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_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
合作社法的介绍
一般认为,合作社是由合伙发展起来的。世界上最早设立的合作社是1769年在英国芬维克(Fenwich)成立的食品供给合作社,第一个合作社立法是1852年英国的《产业经济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和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本法所称合作社,谓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第2 条 〈合作社之法律性质〉合作社为法人。
合作社跟公司的区别
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如下:两者的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到全体成员80%以上;而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直接组织原因不同。公司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的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扩张的一种进攻行为。合作社则是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满足自己生存地位的一种行为。成员不同。
法律分析: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直接组织目的不同;成员不同;直接组织的原因不同;决策的原则不同;撤出的方式不同。
合作社法人代表的风险
1、法律分析:劳动法方面的风险,比如没有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业务员滥用盖章的空白合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来自企业外部的民事风险。
2、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和风险:民事责任: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人代表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而造成的,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民事责任:(1)损失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所获取的收入归入公司。
4、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所以,法人承担的责任在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需要的是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5、法律分析:风险: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1、目前,国家财税部门规定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三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
3、政府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推广、交流等措施,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新型农村合作社是怎样的?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新型农村合作社模式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型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_a***_]范围内,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的经济组织。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有、自管、自我谋利的组织。第一,合作社的经营负责人由社员民主选出,一般都是头脑活、路子广、工作能力强、办事公道、受到大伙儿信任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新型农村合作社模式 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型合作社 这是农村合作社定义的一般模式,合作社作为一种服务组织存在,主要是为入社的农户提供统一服务,比如提供统一的种子、化肥、农机作业、加工、销售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_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
对其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有:公积金提取比例随意性强;没有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公积金没有量化到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与企业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
年终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结束后对盈余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在进行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准确的核算,包括全年的收入、支出清理和债权的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非要说如何盈利,就是收购农民农产品,然后高价卖出,获取利差,但这个利润年底60%以上是要返还给农民的。
关于中国目前合作社法的缺点和合作社法修订前后比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