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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应将某个成员除名?
1、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①主动要求退社的;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⑤被本社除名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是由***管辖。
3、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团体组织破产或解散产生的法律效果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所以团体破产、解散的日期为成员资格终止的时间。(5)被本社除名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让退出怎么办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主观:农村合作社成员想要退出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4、法律主观:个人退出合作社的,首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通过的,才能退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5、《农民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要求退出合作社的,应当在财政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社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的退出,应当在财政年度终了前六个月提出;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分析: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啊
1、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考虑到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并不完全相同。
2、(一)权力机构——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3、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② 理事会(理事长)的职权范围。
4、为服务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这一类型的新型主体,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现实需求,农业产业互会应国家相关部委和全国工商联的要求,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委员会。
5、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它们的登记部门是工商局,它们组成的模式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社会团体)不同。
农村合作社股份怎么分配
1、根据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
2、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_a***_]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3、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股权证有什么用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
4、按股份分红。农民每年依照《入股股份合作合同》按股份分红。农村合作社入股分红,需要由农村合作社的全体股东共同在制定的农村合作社章程中,按农村合作社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农村合作社成员承担什么责任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的义务()。A.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B.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C.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D.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E.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合作社行使财产处分权利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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